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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未列入厅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人事处审核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举办培训班要提前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师、教材、教室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学员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培训证书登记。培训证书由人事处负责发放和审核。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

第五章 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厅每年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安排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厅人事处审核同意的部门培训班所需经费由厅按照规定在专项经费中给予解决,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收费。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需收取费用的,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并报厅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以培训之名参加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对绕道旅行和未经批准参加中介机构培训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学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按三分之二比例报销学费,按年度一年一报,处室领导签字并经人事处联签后由财务报销。

第六章 培训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健全培训的考核机制。

  (一)各处室组织的专题培训班,学员事假及旷课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超过总课时数五分之一的,培训鉴定为不合格。

  (二)各单位、各部门全年参加培训的出勤率(总人次)低于70%,不得参加当年先进处室的评选,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估。培训举办单位通过向学员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培训内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还可通过考试对学员接受培训的效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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