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国土资党组[2006]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处级及其以下职务工作人员。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成立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和要求,审批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厅人事处统一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制度;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培训证书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组织厅机关人员学历教育。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组织专项培训班。
第六条 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人事处会科技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厅机关公务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和经过批准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的短期培训,由人事处提出人选,报厅领导审定。参加学历教育由本人申请、处室领导签字、人事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培训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原则上不予安排参加。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拓宽培训渠道,把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培训与考察有机结合起来,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干部。实行分层次培训和分级负责制,做到重要岗位重点培训,紧缺人才优先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