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干部全员全方位的考核。年度考核结合年终总结按下列程序进行:动员部署;个人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述职述廉,接受评议;主管领导评鉴;审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采取分类按实有人数计算考核等次比例,其中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12%。经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厅党组讨论产生的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应公示7天。
考核结束后,厅人事处将考核结果通知所在单位及本人。如被考核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按规定在10日内向厅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直至申诉。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本年度病假(不含工伤)、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因私出国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几种特殊对象的考核:
(一)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二)本年度军转干部,结合转业鉴定及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一般定为称职等次;
(三)公派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厅考核工作小组向所在学习培训单位索取了解学习培训情况,视情确定等次;
(四)借用人员连续借用6个月以上的,由借用单位负责提供考核情况,原单位确定等次。
第七章 奖惩与纪律
第三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成绩明显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者给予嘉奖;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对贡献杰出,成绩优秀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对贡献重大,成绩显著且社会影响深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一等功以上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者实施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