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十七条 轮岗交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定期轮岗交流一般年度组织一次,不定期轮岗交流可与下派挂职锻炼、任职回避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市局主要领导干部轮岗的,应进行离任审计。其他干部轮岗是否进行离任审计视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轮岗交流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轮岗交流干部在任免通知下达的3日内交接工作,到新岗位报到。
第二十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干部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的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周岁,科级(含)以下的干部一般不超过40周岁。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3年,可以与选派援藏、援疆、科技副县长、扶贫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下挂为主,也可上下级机关之间互挂。
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未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予确定或暂缓确定职务。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处级职务的干部应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专门培训机构的任职培训,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应优先安排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按需组织出国、出境培训考察。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职自学和参加学历教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分期分批分类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干部考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部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