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试面试。笔试、面试采取量化计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其成绩通知本人。
(六)民主测评。对竞争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将通知本人。
(七)组织考察。依据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差额或等额),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八)决定人选。厅党组根据考察对象笔试、面试、测评和考察情况,研究决定拟任职人员。
(九)任前公示。将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正式任命。对公示无异议者,厅党组予以正式任命,并实行1年试用期。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的组织领导
厅成立处(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小组,其成员由厅领导及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负责人组成。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轮岗交流、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 实行处(局)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为一任期。
(二)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干部任期届满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三)轮岗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处室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以及管理人、财、物岗位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四)处室领导干部跨处室轮岗交流,非领导职务干部可以跨处室、也可以在处室内部轮岗。
(五)积极推进市局内部、市局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领导干部的轮岗交流。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轮岗交流:
(一)处室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满两个任期的;
(二)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和管理人、财、物的处室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一个任期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般也不得任满第二个任期;
(三)机关处(含)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满两个任期的;
(四)机关处(含)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具有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和管理人、财、物的岗位上工作满一个任期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般也不得任满第二个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