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种批评和监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六)民主作风好,胸怀宽广,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 提拔担任处(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5年以上工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及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由副处级提任正处(局)长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由正科级提升为副处(局)长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经过培训。
(五)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由副处级晋升为调研员、由正科级晋升为副调研员,应任现职级4年以上;由副科级晋升为主任科员、由科员晋升为副主任科员、由办事员晋升为科员,应任现职级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进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
(一)市局副局长(副书记),在副处级职位(岗位)上任职15年以上的,可明确为正处级。
(二)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内,市局副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年龄限定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在同职级领导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的,可明确为调研员;任职不满10年的,改任副调研员。
(三)县(市、区)局正职领导干部,在同职级领导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突出的,可根据一定职数比例予以高配。
(四)市局机关调研员、副调研员的配置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控制在市局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副调研员职位重点用于解决任职时间较长、表现突出的正科级干部职级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