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低保户电信资费优惠时限问题的通知
(粤价函[2007]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现对《关于对低保户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粤价[2007]19号)有关低保户电信资费优惠时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粤价[2007]19号文第三点规定的优惠时间“对全省低保户电信资费优惠从2007年2月6日起执行至2008年2月6日止”,是指在2007年2月6日(含本日)到2008年2月6日(不含本日)这时间段申请办理电信资费优惠的低保户均可以享受一年时间的相关项目电信资费的优惠。
二、低保户享受电信资费优惠的起始计算时间,从申请办理优惠方案的次月起计算,共享受12个月的优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