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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考核工作程序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在每年七月份进行,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具体办法按照《哈尔滨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人字[1998]5号)文件执行。工作结束后,将《考核、奖励半年初评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翌年1月底以前结束。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1、报审年度考核评奖方案。各单位在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评奖工作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特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2、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市直各单位在报审《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的同时,应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受奖人员一般控制在参加评奖人数的15%以内。市直机关参加目标考核单位,超标的,考核和评奖比例增加3%;未达标的,核减3%的比例。全年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3%。没有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5%。未按时完成和上报考核评奖备案材料,或上报材料不全的单位,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3%。
  受奖人员比例为参加评奖总人数的15%,其中嘉奖占受奖人员的85%,三等功占受奖人员的14%,二等功主要依据事迹评选,一般控制在受奖人员的1%以内。
  各区、县(市)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和受奖人员比例都控制在15%以内。比例增减可参照上述做法。
  3、开展考核评奖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员排序,探索末位诫勉制度。年度受奖人员应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年度考核评奖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定。
  4、审核备案。全市考核评奖工作在每年1月底前结束,各单位考核评奖工作结束后,到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对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予以备案,在考核备案卡上加盖印章,发放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其中二等功需上报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事迹材料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备案工作结束后,为受奖人员发放奖金。
  5、考核结果公示和反馈。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奖结果产生后,应将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和受奖人员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天。如公示没有异议,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反馈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备案卡由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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