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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哈尔滨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2005年4月18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能,提高绩效考核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现就我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围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通过建立以效能为核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管理,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行政环境,树立公务员高效公正、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群众评议和领导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市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公务员绩效考核应以履行职位(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突出工作实绩,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办事效率、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是指是否能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本单位、本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是否饱满,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受到表彰奖励等方面情况。
  服务态度,是指是对服务对象态度是否端正,是否能做到态度和蔼、认真接待、热情周到、诚实守信,是否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质量是否优良,是否处处维护公务员良好形象等方面情况。
  敬业精神,是指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是否熟练掌握所承担的工作业务,是否能熟练应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工作态度是否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是否勤奋扎实,是否有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和出勤率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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