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各街道、社区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老年人需求,因地制宜地设置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这是保证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持续发展的关键。一般服务项目由基础性服务和选择性服务两部分组成。基础性服务为每天必到服务,包括日常巡查,探望及必要的医疗、家政等服务,确保老人居家生活安全;选择性服务为老人自主选择的服务,包括送餐、 日托、文化娱乐等服务, 旨在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
(三)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抓紧建设“星光平安钟”老人呼援服务系统。越秀区已经试点建设该系统,当老人在家突发疾病、遭遇险情时,只需拨动家中的“星光平安钟”,就可以通过该系统寻求救助和服务。从2006年起,要在全市逐步推行这一做法,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四)抓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抓紧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制度,统一指导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培训工作。服务人员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获得该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为老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评估, 由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派人,对提出购买服务的老人的身体和经济状况进行评估,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后,确定服务时间和内容,组织提供具体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制定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保证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享受到同样的政策优待。二是对服务机构的评估, 以促进服务工作规范开展,保证服务质量符合标准。此项评估由市民政局或市民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三是对政府投入资金的绩效评估,确保政府投入的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并体现效益。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最大限度用到老人身上。此项评估由各区、县级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 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检查监督等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文化、体育、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医疗服务、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形成合力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