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边界地带的地理名称,如山、隘口、河流、沟渠、水库、湖泊、渡口、桥梁、道路、居民地等名称均应核准注明。
第四章 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
第十六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是详细表示边界线位置的重要勘界测绘成果,由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经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边界线画法图。
第十七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根据实测的界桩点坐标、协商确定和裁决的边界线以及边界线两侧的调绘成果认真标绘、整理而成。各类要素符号、颜色及规格要求与边界线的调绘成果一致。
第十八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一般选用最新的1:1万地形图(印刷图)。边界线局部地段确因边界线走向曲折复杂、容易引起界线走向不清时,边界协议书附图中应以能表示边界线走向位置的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作为补充。
第十九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1份,复印6份。由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原件和2份复印件上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边界双方各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编纂和制印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二十一条 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一)边界走向说明是对边界线实地走向的完整描述,是边界协议书的核心内容。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对边界线和界桩位置的图形表示,是勘界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边界线走向说明以明确描述边界线实际走向为原则。叙述简明清楚,采用通用的名词述语,地名准确,并与边界协议书附图和实地情况相一致。
(三)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一般以两界桩问为一自然段,根据界线所依附的自然地理情况分为若干条,每条可含若干自然段。
(四)边界线走向说明可与标绘边界线工作一并进行,按照实地情况并结合边界协议书附图拟利用的地形图在实地编写。其内容一般包括每段边界线起迄点、界线在实地的标志、界线转折的方向、界线延伸的长度、界线经过的地形特征点、两界桩间界线长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