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粤勘〔1997〕7号)
各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统一我省勘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现印发你们,望在勘界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参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 勘界测绘包括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承担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单位应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勘界测绘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作为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高程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六条 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尽可能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第七条 界线测绘是勘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承担边界线测绘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 界桩的埋设与测定
第八条 界桩的制作与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