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依据“十二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突出总体规划纲要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明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优势产业发展方向与目标、重大建设工程与重点项目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总体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起草。
(三)编制专项规划。依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产业、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6〕63号),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编制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由省直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报省发改委备案;市县级专项规划由当地政府分别统筹组织编制。
(四)编制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要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结合全国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兰白和酒嘉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作为全省“十二五”重大区域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会同兰州和白银、酒泉和嘉峪关等相关市州共同编制;要按照国务院已批准实施《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发改西部〔2009〕1500号)的要求,由省发改委牵头尽快制定规划实施意见,落实规划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五)编制市县规划。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结合全国和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各地的实际和推进市县规划体制发展的要求,强化空间布局和约束功能,优化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突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市州、县市区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负责编制。
(六)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加强各类规划衔接,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