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民区〔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的部署要求,我厅于2003年部署并启动了全省第一轮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的联合检查(以下简称界线联检)工作。5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界线管理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密切配合,第一轮界线联检工作进展顺利。通过联检,巩固了勘界成果,维护了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为做好2008-2012年第二轮界线联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计划
(一)省级界线: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二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200号文)的安排,2008年完成闽粤线、2010年完成粤桂线、2011年完成湘粤线、2012年完成赣粤线的联检工作(详见附表)。
(二)地级界线:为保持各地、各年度联检任务基本均衡,在第一轮联检安排的基础上,对各年度联检任务作了适当调整。2008年完成8条共1497公里、2009年完成8条共918公里、2010年完成8条共1018公里、2011年完成7条共1044公里、2012年完成8条共1228公里的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工作(详见附表)。
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界线毗邻的各有关政府共同对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三方交会点的联检工作,与先行开展联检的界线同时进行。
(三)县级界线和镇级界线:由各市自行安排,并于2008年4月底前将县级界线年度联检任务安排情况报我厅备案。
二、进度安排
(一)省级界线:按民政部的要求,当年3月底前完成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民政部备案工作,10月底前完成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联检报告上报国务院并报民政部备案工作。
(二)地级界线:当年4月底前完成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我厅备案工作;8月底前完成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10月底前完成联检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报我厅备案工作。
(三)县级界线和镇级界线:由各市自行安排,但最迟须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联检工作综合情况的报送备案工作。其中县级界线年度联检工作综合情况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进行汇总,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我厅;镇级界线年度联检工作综合情况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进行汇总,以市民政局名义报我厅。
(四)界线联检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其中地级界线、县级界线各报我厅三套,镇级界线报我厅一套,由各市民政局于次年4月底前连同电子文档光盘(通过扫描录入并刻制光盘)一并报我厅。
三、有关要求
(一)履行职责,精心安排。根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各年度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是我省省内各级界线联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认真做好联检的各项工作。通过联检,积极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易找,界线实地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