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广东省国土厅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
(穗地名办[1998]31号)
各区、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地名办公室:
现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厅办函[1998]166号)及省国土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粤国土(测地)函[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统一规范,是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大会通过的国际标准,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标准。针对国家旅游局在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中,要求“城区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对照的路牌”这一情况,民政部与国家旅游局经协商达成如下共识:“在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地名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因此,各城市设置地名性路牌应遵守此规定。 (详见旅办发[1998]13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