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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实施意见》(豫地税函〔2006〕210号附件3)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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