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减免税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减免税到期的,是否及时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是否按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备案和审批文书,分税种建立减免税审批及备案情况登记台帐(附件5、6、7、8、9)。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汇总上年备案类和报批类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的户数、实际减免金额等减免税情况,逐级上报(扩权县(市)向所在省辖市报送)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总结报告及《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0),具体为:
  (一)《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当年减免税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及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执法考核体系,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