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
第五条 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 备案类减免税包括:
(一)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相应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等有权部门制定的减免财产行为税规范性文件中,列举有享受减免的纳税人详细名称的减免税项目;
(三)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
备案类减免税(车船税除外)统一由纳税人向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九条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政策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困难性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局。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 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且分属不同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的,由最高权限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 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及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税务机关执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
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