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1999〕53号)转发给你们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省政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建立和落实城镇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医疗制度。从2000年1月l日起,对进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范围的三无人员、无业人员及在职、下岗(包括驻穗中央、省属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失业人员中的家庭成员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非在职优抚对象,每人每月由民政部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的额度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其他人员按粤民救〔1999〕53号文执行。
二、社会救济对象医疗救助金分担办法,按照省有关部门的通知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基本医疗救助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对民政部门负责给予医疗救助的社会救济对象、驻穗中央、省、市(区、县级市)企业单位职工家庭成员(无享受劳保待遇的家属)的医疗救助金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4:6比例分担。各区(县级市)财政要按照规定和年底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量和资金需求配足,确保从2000年1月起由民政部门实行基本医疗救助。
对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医疗救助金专项管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办实事,公正廉明的工作态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社会救济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由户主持医院开具、财政部门印发的医药费收据(在职人员要出具其家属在单位无享受劳保待遇的证明)和《广州市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街道或镇民政工作机构按人月标准分季度限额报销(三无人员除外)。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医疗救助额度以当地保障标准的14%为限,年终结余的医疗救助金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特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