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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2、大学专科毕业,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

  4、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2年以上;

  5、取得博士学位,并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可申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十二条 居住在本市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也可申报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1年;

  (二)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机构或服务对象损失,延迟2年;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迟3年;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

  第十四条 广州市人事局会同广州市民政局组织拟定社工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规划培训等相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广州市民政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者,颁发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民政局共同用印的《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已注册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具体注册办法、继续教育办法及科目,由广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并注册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由注册管理部门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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