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认定和考试
第七条 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
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社会工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通过认定和考试两种方式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九条 本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初次认定:
(一)中专毕业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为社会工作员;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社会工作师;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社会工作师;
(四)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社会工作师;
(五)取得博士学位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3个月以上,可认定为社会工作师。
第十条 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和中级资格。
报考初级和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社会工作员资格
高中或中专毕业,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
1、高中或中专毕业,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2、取得社会工作员资格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社会工作师资格
1、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在社会工作岗位工作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