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开展农业(农机)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7〕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07]83号)、《关于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农办财[2007]70号)要求,结合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渝财农[2007]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07]166号)精神,市局决定对2005-2006年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重点抽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和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检查2005年、2006年中央财政及重庆市财政安排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和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的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专项。
(二)检查内容
1、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重庆市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2005、2006年度《关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现及监管情况,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地兑现给购机者,资料是否完整。
3、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实施两个财政专项分别带动农民投入了多少资金,多少农户受益,以及减轻农民负担情况。
二、检查的组织和方式
(一) 检查的组织领导
此项检查工作由局计划财务处会同局纪检监察室进行,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实施的项目开展自查自纠。
(二) 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农业部“自查面达到100%”
的要求,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实施的财政专项进行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市局汇总后向农业部报送检查报告。
2、重点抽查阶段。按照农业部“抽查面不小于应查项目总数
和项目资金总量的50%”的要求,局检查组将于7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区县实施的财政专项进行抽查,并于7月2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抽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