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后,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师资培训班后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三)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四)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主管部门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第五条 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工作由讲师选拔、讲师培训、后续支持服务、资格评估等环节组成。
第六条 创业培训讲师选拔
(一)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募参加培训的讲师并组织其填写《创业培训(SIYB)讲师培训班申请表》(附件1)。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派培训师或委托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培训(SIYB)讲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附件2)和《创业培训(SIYB)讲师培训班申请表》对候选人进行面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每期最多选拔出25名候选人参加培训。
第七条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
(一)各市可结合本市创业培训工作规划,确定创业培训师资培训需求,并分别于每年年初和年中,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上、下半年创业培训师资培训需求计划,包括需要培训的讲师人数、培训的时间、地点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师资培训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委派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师为各地开展师资培训。培训师的差旅费和授课费用从培训班费用中列支。
(二)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必须遵循培训师指南中的规定;每个培训班由两名培训师授课;学员人手一份教师手册、培训教材。
(三)培训班为期10天,集中封闭式培训。培训班结束时,学员根据标准测验试卷进行笔试和试讲。经考核合格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发《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师在培训期间采用全套标准培训班评估表,师资班结束按规定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指导办”)和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报送活动报告和学员成绩单。
第八条 创业培训讲师的后续支持
(一)参加当期培训的讲师至少可接受一次授课培训师的个别指导。
(二)根据讲师在创业培训中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能力,推荐优秀讲师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师资提高班和培训师的选拔活动。
(三)省或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讲师提供学习交流和参加提高培训的机会。
第九条 创业培训讲师资格评估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工作,并公布讲师选评程序和标准。
(二)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讲师候选人填写《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附件3),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填报的《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对创业培训讲师活动的跟踪了解,推荐达到选评标准的讲师参加省厅的复审。并将《创业培训(SIYB)讲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和《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申请名单汇总表》(附件4)及相关材料报省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和培训师对推荐讲师的审核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面试考核。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复审结果和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确定最终认证名单并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则发文公布。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公布讲师名单的文件、本地区讲师选评条件及《创业培训(SIYB)讲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和《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等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创业指导办备案,并及时向创业指导办申请《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三、培训师选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培训师选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从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讲师中选拔推荐,报部认证。
第十一条 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讲师提高班,通过笔试、试讲、面试考核;并参加培训师培训班,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