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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第二款修改为:“对原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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