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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本局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区)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专门的市县(区)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区)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将县(区)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区)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市、县(区)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联动检查工作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三是对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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