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人申请的项目要在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超时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
1、相关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项目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办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2、事项受理后,主管机关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有关证照或文件;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到期时,凭受理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纪委驻中心投诉室反映、投诉。
3、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必须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4、审批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超期前未向申请人作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默认,该事项办理终结,视同该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五、对违反“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的单位,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出具“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缺席或超时单位的批准文件,作为该项目有关后置审批的依据,但“缺席”或“超时”单位必须无条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对违反“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的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
1、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应将出具“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通知书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纪委监察局通报,市监察局应及时对缺席或超时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2、缺席或超时单位因缺席或超时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3、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定期将缺席和超时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所涉单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4、有缺席和超时行为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优,不得发放综合考评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提拨重用,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引发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