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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实行
“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暂行规定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参加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或不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的,一律视为该部门默认该项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1、“缺席默认”制,是指需两个以上窗口单位联合审批的事项,未参与执行审批程序的,或应出席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而无故未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缺席部门视为同意该审批事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2、“超时默认”制,是指相关部门已确定受理某审批事项,但未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视为“超时默认”,按照“超时默认”原则,一律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三、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需进行联合审批的,“缺席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
  1、对需要开展联合审批的项目,由牵头责任部门出具抄告通知单,并附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单位,相关审批单位须签字确认收悉。
  2、需要召开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的,相关单位必须派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准时参加会议,参与联合审批。
  3、对缺席的单位,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或牵头责任部门在开会后应再次督促,并记录在案;经督促仍不参加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的,视为该缺席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4、对牵头责任部门出具的抄告通知单不予理睬或拒绝在抄告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无任何正当理由缺席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的,在审批过程中不接受责任部门协调的,均视为“缺席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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