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农业处。负责省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农办(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省财政安排的气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负责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研究制定财政扶贫政策,管理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会同有关省级农口厅局做好防汛抗旱等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组织编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决算;负责归口行业事业、企业的财务管理。
(十三)企业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制定省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办法,并负责归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牵头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总工会、机械设备成套局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参与归口行业财政政策、企业改革政策、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归口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负责有关省财政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省级粮油、棉花、食糖、生猪、化肥、农药、医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省物产集团公司、杭钢等转体省级企业集团公司本级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
(十四)外债金融处。负责全省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管理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政府外债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管理;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政性公共资源的汇总审核;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厅外事接待工作。
(十五)社会保障处。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公务员局)、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含老龄办、移民办)、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负责行政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社会保障预决算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牵头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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