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前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经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审查合格的,签注驾驶证。
(十二)换证程序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向驾驶证核发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4)驾驶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2张。
2.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审核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对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办理相关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
(十三)相关规定
1.超期审验换证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内申请审验换证的驾驶人,应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换发驾驶证。
2.注销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注销其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8)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三、其它农业机械操作人审验
(十四)审验时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申领农业机械操作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定期审验的农业机械操作人。
(十五)审验内容
1.是否有不适合操作农业机械的疾病,以及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况;
2.农业机械操作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六) 审验程序
1.农业机械驾驶人应主动到操作证核发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参加审验,并提交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