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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业机械定期检验及驾驶操作人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业机械定期检验及驾驶操作人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

  为加强我市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增强农机驾驶、操作人的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的要求,现将农业机械定期检验及驾驶、操作人审验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机械定期检验

  (一)检验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定期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二)检验时间

  1.拖拉机按照注册登记月份参加定期检验;拖拉机拥有量少的区县可安排在3、6、10月集中检验。提前检验的,检验合格记录应签注至下一检验周期年份的注册登记月份。

  2.联合收割机和其它农业机械的定期检验,应原则安排在3月份以前进行。各区县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不误农时的前提下,安排在6月份前检验。

  (三)检验期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应每年检验一次。

  达到报废年限且符合延长使用年限规定的拖拉机,经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四)检验标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检验标准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及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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