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07]304号)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管理,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监管责任
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开展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进入市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检测及生产配合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上传数据适时监控。
市安监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本辖区区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和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完善监督制度及措施
市质监站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的重点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质量保证措施、原材料检验、产品质量及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同时采取每季度监督检查和每月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式,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全面提升。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按照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我委决定对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的要求:
(一)所有已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分站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市建委进行备案;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必须符合本市国土、规划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生产供应设备和技术人员;总站具备对分站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管理的控制能力。
(三)未经备案登记设立分站并已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建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