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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经承担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撰写当年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含子项目)总结,提出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对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应注“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建设项目的经费由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承担单位应以1∶1以上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经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团队建设费、必要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费等。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资金绩效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按年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建设期满后,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接受财务决算审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审查:
  1.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3.虚假承诺、自筹或配套经费不到位。
  4.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务审查未通过者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等处理。发现并查实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情况的,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列入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5年。省教育厅根据建设项目任务书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组织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最后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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