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承担单位的领头学科必须是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支撑学科必须是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且有2届以上的毕业研究生。学科的学术水平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近三年承担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奖励。
3.有合理的学科框架,有明确的主攻方向,有3-5个核心研究课题支撑。鼓励跨校组织重点学科群,整合特色学科力量。
4.学科带头人须有正高职称,并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有若干学术骨干具体承担核心项目的研究工作。
5.承担单位、包括子项目承担单位承诺提供相应的支持条件和配套经费。
第六条 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采取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机制,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各申报单位可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的实际水平与能力,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填写《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经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将该申报表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本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对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以及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是:
1.学科建设项目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陕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学科框架是否科学合理,主攻方向是否有利于凝练学科特色。
3.核心研究课题是否能体现学科创新与学术创新,是否能培育新的学术突破口和增长点。
4.项目是否有利于研究生创新人才的培养,培养质量能否有明显提高。
5.学科带头人是否有与项目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人才梯队配备是否合理,承担单位是否有学科优势和发展前景。
6.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就实际需要、规划布局以及当年财政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学科建设项目,聘任学科带头人,下达《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第四章 运行
第十条 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及子项目负责人分担制。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督促检查。省教育厅负责项目宏观管理与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