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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的通知
(渝环发〔2007〕6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的规定,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认定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佐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总量减排工作,请你局按附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确保每项减排措施都有相应的档案资料。其中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大于100吨/年的减排措施,应在减排措施完成后,请你局按附件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报我局备案。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资料明细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资料明细

  一、工程减排项目(含改烧清洁燃料)档案资料明细:
  1、项目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
  2、项目实施前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3、项目限期治理文件;
  4、减排项目有关设计文件;
  5、减排项目试运行批复文件;
  6、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环保部门关于减排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8、减排项目竣工后的监测报告;
  9、减排项目运行后现场监察记录。
  二、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档案资料明细:
  1、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文件;
  2、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批复文件;
  3、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4、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月生产报表;
  5、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
  6、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察记录。
  三、结构调整(关闭)减排项目档案资料明细:
  1、关闭企业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
  2、关闭前监测报告(若是减排二氧化硫,还需准备耗煤量及煤质分析报告);
  3、当地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关闭文件或工商部门注/吊销工商执照有关文件;
  4、关闭过程或前后的有关影像资料;
  5、关闭后现场监察记录。
  四、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工作减排措施档案资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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