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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辐射防护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2.是否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是否持有辐射工作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
  3.防护安全设施情况:现场检查使用或贮存场所是否有放射性标志、电离辐射警告等警示标志,使用或贮存场所的安全防护状况,以及伽玛辐照装置、伽玛探伤装置及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佩带使用情况;
  4.废弃或闲置放射源的处理和收贮情况;
  5.辐射防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修保养等)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编制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6.个人防护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带以及个人剂量档案建立情况;
  7.对生产单位应检查2006年度生产、销售情况,是否查验了购买方的许可证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文件等材料,以及产品的放射性标志、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告知说明等情况。
  (三)检查要求
  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拉网式的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查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保障辐射安全。同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典型案例要及时专题上报。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负责完成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工业探伤、伽玛辐照装置和放射治疗设备应用单位的检查。
  (四)时间安排
  1.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应附附表及典型案例材料)报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
  2.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全市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我局。
  3.我局将在9月中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当年的环保目标考核。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牵头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此次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2.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与方案,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工作,按时上报检查总结。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立案查处,重点查处四类违法行为:一是不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的违法行为;二是不符合防护安全要求的,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三是报废或闲置的放射源不按规定送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送交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违法行为;四是不按规定制定辐射环境规章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违法行为。
  4.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开展此次活动的监督指导。
  联系人:郝晋民、范痴、周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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