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7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摸清我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底数,建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动态管理数据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精神,我局决定从2007年起将我市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纳入排污申报的整体工作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范围
申报工作主要涉及广播电视、通信、气象、民航、电力、轨道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冶金、机械等行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具体申报内容请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附件2)如实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附件1)(各区县环保局和申报单位可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信息网(网址www.cepb.gov.cn)上下载《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申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且标称功率大于5kW)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二、申报登记时间
(一)拥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在2007年11月15日前将其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凡拥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至次年的1月15日前将其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三、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