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防重特大事故通知的通知
(渝环发〔2007〕8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防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环办〔2007〕12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汇总本地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处置过程和主要做法;二是在前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的危化企业进行梳理,确定严查重点、范围和内容;三是继续加强环境安全体系的建设,督促企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四是严格值班以及环境应急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能快速反应和处置,把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请于11月15日前将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市环境监察总队。我局将适时对各地的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应急值守情况进行检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