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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通知的通知
(渝环发〔2007〕8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促进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各区县(自治县)减排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季报能够准确、规范、及时反映减排措施实施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落实专人负责减排措施资料收集、减排量核算、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措施季度报告表(附件2、3)填报工作。
  二、减排措施确定和减排量核算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季报表填报应与环境统计季报表、年报表相结合,减排量的核算要与环境统计量相衔接。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市减排办报送本辖区减排措施季度报告表(纸制件及电子件,报表可在cqhbzlb@126.com下载),逾期未报的,视该区域在季度内无新增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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