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8年季报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8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做好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8年季报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年报
2007年综合年报的工作内容、报送时间、上报方式等较2006年基本保持不变,但以下几点在工作中要注意:
(一)为与污染源普查衔接,2007年起禁止使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为保持数据连续性,各区县(自治县)可将企业群打开,适当增加发表调查的重点企业数量。
(二)在估算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量时,除采用以前的比率估算法外,还可采用总量估算法,即根据辖区当年GDP、能源消费、人口数量的增长情况测算出当年的排污总量,调整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审核、认定将以企业填报的基表为基础,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对企业填报的基表一定要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填报质量。
二、污染源季报
2008年继续执行污染源季报制度,并以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累计数据替代以前的半年报和快报。从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各区县(自治县)除了将国控重点污染源纳入季报之外,还应筛选出辖区内占总排污量50%以上的单位纳入季报统计。
三、专业报表
2007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与“十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相比,以下几点在工作中要注意:
(一)部分报表和指标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各地区年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完成情况(环年专规2表)等9张报表,新增了各地区环境保护产业情况(环年专科2表)等7张报表。各地区环境保护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环年专办1表)等报表的指标进行了调整。
(二)报告期改为当年的1-12月。
(三)在报送程序上,专业年报采取“统一布置,各业务处室分别实施”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将各专业报表分送市环保局各业务处室,各处室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各业务司局。在年度环境统计考核评比中,专业报表由各处室给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