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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餐饮行业工商登记与环保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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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建(扩建、改建)餐饮项目的环保事项告知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减少您的餐饮项目从建设到投入经营(生产)过程中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罚款、关闭或停止经营(生产)等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现将新建(扩建、改建)餐饮项目的有关环保要求告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
  若餐饮项目选址在规划的餐饮经营区域,且环境影响轻微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他餐饮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
  二、需办理的环保审批程序
  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在开业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
  1、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环评文件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审批时限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以罚款。
  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和写字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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