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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餐饮行业工商登记与环保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餐饮行业工商登记与环保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渝环发〔2007〕9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工商(分)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工商局直属局:
  近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餐饮行业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环保投诉的热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的精神,切实解决餐饮污染扰民问题,经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研究,决定建立工商登记与环保监管协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在住宅楼、医疗机构住院部、学校教学楼、无公共烟道综合楼内禁止开办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关于无公共烟道综合楼的认定,工商部门可以征求当地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意见,由各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地址有无公共烟道。
  二、在前条规定的禁建区域以外设立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向申请人发放《环境保护告知书》(由环保部门统一印制)和《环境保护承诺书》(见附件1),并明确告知其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
  三、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拒绝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的,工商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启动注册登记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认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工商部门据此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在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后未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即擅自开业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限期其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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