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环境事故隐患;
6.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重点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2.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危险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3.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情况统一制表、建立排查台帐,落实整治期限,按上述排查整治内容归口整理,一户一档。通过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落实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三)排查治理方式
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尾矿库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环境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与日常环境监察执法结合起来,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孳生根源;三是坚持与加强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夯实环境安全管理基础;四是坚持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五、实施步骤
(一)初查阶段(4月-6月)
一是各区县环保部门要督促环境风险企业、单位进行自查和治理,并在6月底前向当地环保部门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并结合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到位;二是继续开展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将其作为提升企业自主守法能力的长效措施。环境监督员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检修残缺等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