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8〕38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强度和减轻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确定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没有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并对环境质量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工作重点上报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建议名单,市环保局审查后确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
二、审核工作的开展
(一)企业要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公布1个月内向公众公示产污排污状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将工作计划和产污排污状况的公示资料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并抄送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45个工作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三)审核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步骤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步骤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在审核准备阶段,要有宣贯工作的图件资料;在预审核阶段,要全面了解和阐述企业的产排污状况、生产工艺流程、企业污染治理状况、清洁生产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并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环节或工艺;在审核阶段,针对审核重点环节或工艺提出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