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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环发〔2008〕8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8年6月30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构建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西部领先,全国一流”重庆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全市环境持久安全,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不断加强和规范环境安全管理与监督,监督指导重点企业健全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企业增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面掌握本单位的环境安全状况,组织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二、加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狠抓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检查。一是要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暂行办法》(渝环发[2006]58)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细化流程、完善措施,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全面补充和修改,着力提高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对预案进行演练,特别要加强纵向和横向部门的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指责落实,从演练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更好地完善预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检查、核查,督促企业从本单位的工艺原理、性质、污染源控制点、原辅材料及产品的危害性等方面着手,及时修改完善,并突出预案操作的实效。三是要探索建立对重点排污企业和高危企业驻厂、驻点监察员制度,进一步强化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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