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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统筹基金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家庭补偿金或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基金构成。

  3、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征缴统筹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管理。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尚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执行。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偿:

  1、门诊补偿。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家庭补偿金予以补偿,用完为止。

  2、特殊病种补偿。参保人员患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病种,经医疗专家鉴定符合慢性病标准,其门诊治疗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偿:

慢性病特殊病种

限 额

起付标准(10%)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000元/年

200元

40%

高血压3级(合并心功能3级以上,脑卒中、肾功能不全)

1500元/年

150元

40%

冠心病心梗后综合症

1500元/年

150元

40%

肺心病并心或肺功能不全及其他原因所致慢性心功能不全

1200元/年

120元

40%

慢性肾功能不全(含红斑狼疮性肾炎)

1500元/年

150元

40%

帕金森氏综合症

1000元/年

100元

40%

精神分裂症

800元/年

80元

40%

燥狂抑郁症

1000元/年

100元

40%

慢性活动期肝炎后期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

1500元/年

150元

40%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200元/年

120元

40%

年补偿金额=(限额-起付标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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