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日
吉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层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参加,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
(一)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成年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
2、未成年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用二年时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2007年,全市参保人数不低于18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基本覆盖;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2、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享受有关优惠优待卫生服务;
3、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续保时须补交中断期间的全部费用,且在缴费满1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按照本方案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就医就诊;
3、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4、不得把医疗卡借给他人使用。
四、参保登记
(一)本辖区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二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参保。低保对象以及省政府规定需照顾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保。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学籍和学生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二张,中心城区的市属大、中专院校统一在市医疗保险处申报参保,在其他地区的市属大、中专院校,统一在所在地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并每月将参保人员的申请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时应认真把关,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但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年度保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1个月后开始享受一个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各统筹地区具体筹资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财政补助的比例暂统一按40%执行。各统筹地区确定的筹资标准超出上述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50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
(二)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和其他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
1、成年居民暂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财政补助60元。
2、未成年居民暂每人每年缴费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20元。
3、城镇低保对象以及省政府规定需照顾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按上述标准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家贫困县按8:0:2)比例分担。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征缴,一个医保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征缴。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与待遇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共同构成。
1、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及利息为家庭成员所共有共用,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门诊家庭补偿金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大、中专院校学生也按15%的划入比例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