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当前尤其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到落实到位,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保证救灾款物用于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恢复重建灾民倒塌损坏房屋,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项目等。要对捐赠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
四、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位。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要反映迅速,应急得力,以最快的速度安排发放救灾款物到灾区,确保受灾群众有衣穿、有住所、有饭吃,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市级以上救灾款物在市政府审批后必须尽快下达地方。受灾区县(自治县)必须尽快审批下达到受灾乡镇(街道)。受灾乡镇(街道)要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对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救灾款物而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更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款物运行效率。通过审计,全面掌握财政专项拨款和国内外捐赠款物的实际情况;关注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的管理制度,促进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关注救灾款物是否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截留、转移挪用等问题;检查款物的收入、支出、管理、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总结、促进健全完善的应急机制和救灾款物监管的长效机制、办法。从重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要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