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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的次年起,应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区县社会保险局按照规定停发其养老待遇。
  (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区县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享受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以后本人领取的生活费补贴额由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其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扣回的生活费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其他收入。从2009年1月起,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将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作为同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扣减。
  (四)“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不得重复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的养老待遇。
  (五)“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六)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审核小组、区县社会保险局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办理交接手续。
  (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明细表(略)
  2.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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