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原征地人员,回原征地时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相关手续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由现居住地审核工作小组汇总并将申报资料移送原征地审核工作小组。原征地审核工作小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现居住地审核工作小组返给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送达本人。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
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新征地人员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缴费及管理
(一)登记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被征地的村、社(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填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以下简称《参保名册》,详见附件7),并将该名册在被征地村、社(组)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参保名册》(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盖章确认),连同新征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登记照2张等资料一并送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局”)核收;社会保险局应在接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和登记工作。
(二)缴费
1.社会保险局按《参保名册》核算新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编制《征收计划》,并将《征收计划》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征收计划》后督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一次性将新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新征地人员办法》规定的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总额的50%为个人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