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的要求,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对照《标准》,积极完善自身条件,达到《标准》的相关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所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办学资格。
  我局将根据《标准》的要求,在年底对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二○○七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各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